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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6-01-2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2016120日,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120

附: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孙开明

320400264158

C1

严国平

320401083356

C1

潘红民

320400228885

A2

李郑平

320400055972

A2E

陈伟娟

320401540611

C1

谭月洋

320401012742

C1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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