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2016年第二批公告】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1-25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公告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121日    

附:

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注销的实习期准驾车型

陈要周

320401597786

C1

蒋晓明

320401765265

C1

何兵

320483391910

E

范守同

320401684266

C1

张路平

320401694944

C1

黄凯杰

320401654000

C1

苏杰

320401741904

C1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电话:0519-8662020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6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