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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批公告】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我市存在一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车辆驾驶资格。请该批驾驶人于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被公告作废。该批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书面申请审核。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6年 2 月 25

 

 

附: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冯建忠

320401638107

C1

梅林

320401621898

C1

金胜

320401643394

C1

陈彪

320401785758

C1

梅世强

320401724653

C3

于洪彦

320401700051

C1

向守东

320401759113

C1

谭云

320401638448

C1

施一涛

320401090119

C1

丁先伍

320401648386

C1E

龚晓刚

320401675806

C1

赵新双

320401806422

C1

石玉成

320401669930

C1

王李扣

320401772627

C1

王春华

320401702693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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