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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01-2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1月22日

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潘少杰

320400422806

诸永斌

320483388157

徐波

320400109345

张应芬

320401408180

朱益

320400466150

杨成

320400582766

陈志仁

320400115461

陈志刚

320400863567

徐进

320481261197

周旭东

320481262978

周邹

320400523524

吴飞

320401219846

陈财华

320401110844

向跃

320401040809

刘鹏

320400548617

章丽洲

320400272053

王志忠

320400869617

刘俏

320401083232

陈裕

320400875447

刘群龙

320400249590

张仁国

32040001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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