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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告知
发布日期:2017-02-2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询,持下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也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请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2月22日

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清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姓名

档案编号

徐杰

320401697048

袁炳

320400483276

吴继伟

320400097080

蒋志忠

320401077947

史俊

320400268953

虞建明

320400340821

吴迪

320401191524

周斌

320400548958

廖采金

320401257022

倪健

320401955429

王为春

320401200835

顾荣佳

320400469435

奚盘洪

320400302055

倪娜

320400256607

房熙

320400309233

陈飞

320400035633

俞春兴

320481279348

张黎明

320400277790

高卫峰

320400006974

刘波

3204000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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