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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十一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9-07-01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7月1日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杨津

320400426645

B2

袁龙腾

320401129904

B2

杨林

320402214406

A2

刘兴兴

320402158907

B2

翟益新

320400243885

A2D

许昌明

320482241793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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