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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二十一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19-11-27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9年11月27日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叶燕楼

320401501766

A2D

邵广东

320401568910

B2

朱笑

320402201103

A2

蒋伟

320481304008

B2

储寒枫

320400073220

A1A2E

吴冬山

320482238507

B2E

殷忠杰

320400856498

B2

李春财

320401374848

A2

孟国俊

320400408153

B2D

谭排龙

320402237625

B2

史桃琴

320400561879

B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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