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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批公告】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
发布日期:2020-01-19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0年01月19日

附:

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分临界12分以及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临界6分告知名单


姓名

档案编号

准驾车型

宋剑

320401846533

A1A2D

钟长周

320481298564

B2D

刘明

320401459798

B2

蒋峰

320400842334

B2D

赵伟

320482286973

B2

张辉

320400940433

A2

邓伯成

320400093926

A2D

徐飞

320402099091

B2

肖建平

320400552677

B2E

项红军

320400564431

B1B2D

曹超

320401250524

B2

张开

320483412366

B2

桑继承

320400559355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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