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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交通管理程序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苏D62V57)
发布日期:2021-01-04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小型车苏D62V57经由公告处罚的5起交通违法行为,本大队及违法行为地相关大队已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处罚决定。现将以上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2020年1月4日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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