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2-02 |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拟对小型车辆苏DB5C88发生的18起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发布《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予以公告公示。 附件:《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 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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