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车辆苏D093QH《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2-02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拍卖小型车辆苏D093QH发生的5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车辆苏D093QH的车辆所有人葛鲜朝无法取得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葛鲜朝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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