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申报程序,促进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者,其行为与履行的职责或义务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同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英勇搏斗,事迹突出的; (二)在抢救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过程中奋不顾身,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一贯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其见义勇为事迹具有典型宣传意义,受到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还必须遵纪守法,在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方面表现优秀。 第二条 拟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者,除了必须符合“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市以上新闻媒体进行了有组织的宣传报道,引起了比较强烈的社会反响。 第三条 拟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者,其事迹必须经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核准,并征求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没有单位的人员,应征求其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的意见。 第四条 “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申报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并统一填写《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登记表》。市公安局在上报省公安厅之前,必须报经市的政府同意;省公安厅报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江苏省见义勇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每两年集中命名表彰一次,其中,“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不超过表彰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并为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金和抚恤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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