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提交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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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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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列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及现役军人。
(2)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连区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人员。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省、市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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