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解答 >> 内容
《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防火检查是什么性质的检查?
发布日期:2008-04-2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答:防火检查是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这种检查应当渗透到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不仅要有检查制度,还要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本岗位或个人无力解决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苏040200000028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6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