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概括起来有:一是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是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四是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五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群众性消防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六是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七是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八是扑救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九是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