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职者由申请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居住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可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3、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4、上述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