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何时开始实施? |
|
发布日期:2008-04-2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
|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苏040200000028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