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如何记分? |
|
发布日期:2008-04-2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
|
|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苏040200000028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