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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须知
发布日期:2008-07-22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更改姓名
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更改出生日期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原始凭证;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5、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民族
申请条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申办程序:
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分、县局批准后(更改出生日期由市局审批),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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