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和农村发展七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09〕73号)和《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落户和集体(家庭)户立、分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学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辖市(区)人才市场登记备案,加盖市、辖市(区)人事局调配专用章后,在人才市场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集体户立户条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凭单位的企业(法人)申请报告、企业(法人)房屋所有证或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调整家庭户分(立)户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等原因申请分(立)户的,经社区民警调查,确实分开、独立生活的,应当予以办理分(立)户手续,其户籍地址可以使用同一门牌号。
二○○九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