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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优秀民警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1-0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践行“民生警务”,进一步培育进取、阳光、人本的常州公安文化精神,弘扬新时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常州市公安局奖励办法(修订稿)》(常公局〔2011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评选活动,挖掘一批警种标兵,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掀起创先争优热潮,激励广大民警以优秀民警为榜样,争做岗位能手,争当标兵模范,全面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优秀民警评选活动不搞平衡、照顾,不把评选当福利,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选组织与内容

第三条  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为组长,市局各支队、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下设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挂靠在教育训练处,具体负责优秀民警评选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评选时间。每年第四季度。

第五条  评选类别。优秀民警评选含优秀基层所队长(教导员)和标兵民警两大类;原则上评选优秀基层所队长(教导员)10名,标兵民警10类、每类10名(具体类别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视每年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公布)。

第六条  参评对象。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已被公安部评为一、二级英模、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以及获得省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的民警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参评从严控制。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优秀基层所队长(教导员)评选条件

(一)本所队近3年绩效考核名列前茅,或单项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在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专项行动中名列前茅,或成绩突出、取得重大战果

(二)本所队在服务经济发展、做好群众工作、抓好和谐警营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工作经验或技战法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推广;

(三)本人以及所队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本人被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民警普遍认可,上年度公务员考核等级为称职以上。本所队年内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推出重大先进典型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标兵民警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事业心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工作理念创新,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本单位民警充分认可。

(二)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在本单位名列前茅,或单项工作出色,在某一方面(阶段)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效或战果。

(三)本人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上年度公务员考核等级为称职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步骤

第九条  基层推荐。市局下发评选通知后,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确定优秀民警推荐对象,经本级纪检部门审核、党委审批,上报市局评选办。推荐对象要坚持好中选优,确保真实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条  民主测评。市局评选办组织评选活动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门“评选小组”,对基层上报的推荐对象逐一进行初审,并组织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民警代表无记名投票,填写《优秀民警候选对象民警测评表》,考核民警认可度。

第十一条  组织考评。市局评选办组织“评选小组”对照优秀民警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考评,从中遴选出优秀基层所队长(教导员)以及各类标兵民警候选人各15—20。并将候选人名单报市局纪委审核。

第十二条  网上投票。市局评选办在市局主页开设网上投票窗口,组织广大民警对候选人进行网上投票。

第十三条  市局评审。市局评选办汇总各类候选人在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网上投票等程序的得分(按20%50%30%的构成比例)进行综合统计评分排名,原则上按得分高低产生优秀民警候选人名单(总分相同的以组织考评得分高低排列)。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市局评选办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局党委审批,决定优秀民警名单。

第十五条  网上公示。市局评选办将优秀民警名单进行网上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优秀民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局教育训练处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发文对优秀民警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习宣传。市局教育训练处、宣传处和优秀民警所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宣传,激励广大民警学先进,当先进,勇创佳绩。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民警的感人事迹,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知名度。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当年度被评为优秀民警的,在下年度考察委任、竞争上岗、遴选竞岗等提拔选拔中加0.2分。并建议所在单位当年度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民警的,在下年度考察委任、竞争上岗、遴选竞岗等提拔选拔中加0.3分,并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民警的,在下年度考察委任、竞争上岗、遴选竞岗等提拔选拔中加0.4分,并向省厅推荐报记个人二等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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