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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5-1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4、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为60天。

5、收费项目: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遗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6、所需材料:(1)年满十六周岁申领居民身份证: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期居民身份证;(3)遗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书、损坏的居民身份证。(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

2、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3、办理程序: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办理临时身份证报告单后,天宁、钟楼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新北区、戚墅堰区分别在新北公安分局和戚墅堰公安分局办理。

4、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后的二日内,急需的当场办理。

5、收费项目:每证10元。

6、所需材料:持个人申请、携带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1张

(三)几类特殊情况处理

1、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已经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姓名的证明文件。

2、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问题。(1)根据佛教教规规定,已出家的佛教徒法名与世俗姓名不能并存,因此,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则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2)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限于在宗教仪式等场合使用,其信徒在从事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本人的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3、在银行办理业务查不到当事人居民身份证信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验公民身份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查询居民身份证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居民身份证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查询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4、人户分离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问题。为人户分离人员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灵活掌握政策,切忌推诿扯皮,上交矛盾。(1)属于空挂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已毕业学生,应动员其持毕业证书迁出户口,到原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后办理居民身份证;如属于遗失身份证急需补领的,可为其办理临时身份证。(2)属于空挂在企业集体户口上的职工,如本人确实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虽有固定住所但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属于空挂家庭户,应动员其将户口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如确实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丢失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丢失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1)居民身份证有明显人为损坏(如弯折、扭曲、破损)迹象的,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系统中按照损坏换证程序,上传信息重新制证,收取40元工本费。(2)证件无明显人为损坏迹象的,通过二代证阅读机具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的,做好登记,留下持证人联系方式,将证件统一交分局治安大队送户政处处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群众急需,自愿送到市局的,也可由其本人直接送到户政处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所。

6、代办居民身份证问题。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持被代办人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可以代办居民身份证。

7、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1)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2)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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