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生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2、办理程序: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时已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4、收费项目: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元、户口迁移证每张2元、户口簿首页每张1元、户口簿内页每张0.5元。
5、所需材料:父母亲或亲属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几类特殊情况的出生申报登记
(一)出国(出境)人员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申报。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国外或境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原则,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
(三)集体户口夫妻所生子女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婴儿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均为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的原则,在父亲或母亲单位或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中心、高校等集体户上登记户口。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其所随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四)无《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江苏省儿童出生、保健卡册》)婴儿的出生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以前出生、因未在医疗单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持经常州市卫生局核实盖章的原分娩单位的出生医学报告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办理户口的证明材料,到常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国内公民收养弃婴落户。(1)正常收养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其中,收养的子女为弃婴的,填报材料报分局审批,凭分局《准迁证》申报出生登记;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本市的,凭《收养登记证》直接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收养子女有送养人(包括法人)且为外县市的,报分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登记。(2)对国内公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为其申报落户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取得收养证明,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向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公证书和《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在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须单独立户,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收养关系,人口信息系统“变动原因”标注为“弃婴落户”。
(六)高校在校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3)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七)父母亲户口已迁入本市,其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子女落户问题。派出所查验、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后,按正常出生申报登记户口,并将相关信息传递通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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