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注册登记
(一)新车登记上牌需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暂住人口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暂住证,现役军人为军人证件和地址证明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
4、来历证明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新车办理号牌费用
牌照费: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副)摩托车类(70元/副)
行驶证工本费:15元
检测费;上线:汽油车92元,柴油车88元,
临时号牌:汽车(10元/副)挂车、卡车(5元/副)
(三)其他规定
1、属代理的,还需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四色代办证/委托书;并收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2、属单位的,还需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书;并收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3、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4、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5、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6、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合格证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技术参数按照《公告》的数据录入;将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7、对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并收存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8、对申请教练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审查并收存车辆管理所的批准证明原件。
9、属货运机动车的,按申请人填写在申请表上的内容登记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本市机动车注册有何地方法规
依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则,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3)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变更业务种类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2、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3、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4、夫妻变更:申请表、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能证明夫妻关系。着重审核其结婚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机动车相片。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
(二)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明、变更凭证(工商局变更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批文、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证明、变更使用性质相关部门审批证明、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相关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照片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暂住人口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暂住证
3、变更凭证(工商局变更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批文、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证明、变更使用性质相关部门审批证明、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相关凭证)、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属变更颜色的相片;需换牌的提交机动车号牌;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
当审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需提交检验报告
6、登记证书
7、行驶证
8、查验单
9、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10、照片
11、打刻发动机/车架号变更通知单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元;挂车5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变更发动机:检测费;上线:汽油车92元,柴油车88元,变更颜色:检测费;车身车架原号打刻:人工;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中介代理该业务,则还需要提供代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5、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机动车原号牌。
(三)收费标准:
转入:牌照费:汽车100元;挂车5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检测费;人工;50元。
转出:临时号牌:汽车(10元/副),挂车、卡车(5元/副);检测费;人工;50元。
(四)机动车转入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有效期内代码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如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并且要求公安网上核实通过);
3、若是中介代理该业务,则还需要提供代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有效期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
6、尾气检测单;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8、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机动车登记信息和车辆公告参数不一致的;
3、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4、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5、涉及转移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还没有处理完毕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涉及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0、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提交资料
⑴《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⑵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⑶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授权委托书;
⑸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⑺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注:⑴抵押权人为本地银行时,其身份证明只需提供有效代码证复印件。
⑵抵押权人为金融公司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签订的合同需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⑶此业务需机动车所有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办理,任一方不能到场都需提供委托书。
⑷代理人为单位的,其身份证明需提供该单位有效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为外地户口的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解除抵押
提交资料
⑴《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⑵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⑶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授权委托书;
⑸撤销抵押证明书/贷款结清证明;
⑹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注:⑴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涉及更名的需提供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银行并且更名的,只需提供其更名文件复印件。
⑵此业务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办理,任一方不能到场都需提供委托书。
⑶未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或者登记证书丢失的,在审核解除抵押所有手续资料齐全后先办理补登记证书业务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情形
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收机动车登记证书;
4、收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8、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还应当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9、属于需要监销的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