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收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钱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二、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申请委托地车辆管理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2、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五)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申请并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钱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3、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