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驾驶人照片: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3张
(二)办理地点:市车辆管理所,各辖区交警大队,薛家便民服务站点办理
(三)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五)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与相关规定
1、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消的。
3、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4、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申请换证,或者持有外省市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暂住申请换证的,应持下列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换证业务: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驾驶人照片: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3张
4、机动车驾驶证
(二)收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三)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消的;
3、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是真实有效。
三、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确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车辆管理所、各大队和薛家便民服务站点申请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驾驶人照片: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3张
4、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地点:市车辆管理所,各交警大队和薛家便民服务站点办理
(三)收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四)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消的;
四、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注销驾驶证,应持下列资料到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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