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截止2011年4月20日,我市有一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到12分或二次以上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
附: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20110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