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1年5月31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公告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1年6月1日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清单
附: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清单20110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