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2年10月1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清单 附:公告作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清单20120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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