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暂住证“一证通”,暂住人口持有本市(含武进、金坛、溧阳)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在本市范围变换暂住地,不再重新办理暂住证,由新的暂住派出所在暂住证上签注变更日期和变更地址,加盖“XX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专用章”。
3、办理程序:在到达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
4、办理时限:当场登记办理。
5、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本人近期一吋免冠照片2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