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
2、办理条件:连续2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常州市。
3、办理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核准后,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收费项目: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
6、所需材料:
(1)迁入人的书面申请;
(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
(4)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