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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四个户口登记主项目?
发布日期:2012-05-30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办理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办理条件:
(1)变更姓名。公民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者影射、侮蔑他人的含义。公民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户口登记机关不应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受理变更姓名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或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出家的佛教徒可以申请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办理: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的,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从严控制,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对正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后,派出所应将其原姓名录入曾用名栏。
(2)变更性别。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由派出所审核后当场办理。公民实施变性手续后申请变更性别的,凭其出具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的手续上报审批。
(3)变更民族成分。变更人必须为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已经办理收养证)。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出具《民族成分变更通知书》。
(4)变更出生年月。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规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群众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应认真审核,仔细甄别,严格把关。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人事档案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社区民警认真调查核实。对调查材料不完善的,由民警深入申请人单位、学校、村(居)委会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一律由公安机关内部重新发函调查核实。
    3、办理程序:

    (1)派出所受理群众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申请,就是否符合变更、更正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解释原因。

    (2)对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报辖市(区)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核。

    (3)辖市(区)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经审核批准姓名、性别、民族由派出所变更更正,出生日期辖市(区)局由该局治安大队统一上机操作变更、更正;市区天宁、钟楼、新北、戚墅堰分局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及审批材料送市局户政处,由户政处统一上机操作变更、更正。

    (5)对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四个主项的审批结果,由派出所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出具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制发户口簿、身份证。
    4、办理时限:

    (1)派出所自受理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不含公安机关内部函调时间),将相关材料送达辖市(区)局、分局。

    (2)辖市(区)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派出所。市区各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将相关材料送达市局户政处。

    (3)市局户政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工作,将相关材料退还各分局。

    (4)派出所接到审批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所办理新户口簿和身份证。


    5、收费项目: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元、户口簿首页每张1元、户口簿内页每张0.5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张20元。
    6、所需材料:详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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