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7]112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地名标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1]460号)。
2、办理条件:需要勘测、编制门牌建筑物主体工程完工。
3、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筑物总规划平面图、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市(县)地名委员会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名批复,经派出所勘测、审核后,编制门、楼牌方案。
(2)派出所将审核材料和编制方案报市局户政处审定批复。
4、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户政处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核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测和编制工作,并批复申请单位。
5、收费项目:无
6、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
(2)建筑物总规划平面图;
(3)建筑项目立项批复;
(4)市地名委员会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名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