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外省市收养的弃婴、孤儿,不能在本市办理收养手续,应到捡到弃婴、孤儿所在地的外省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凡是收养有生父母送养的子女(包括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个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指定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及送养人全家的户籍证明,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