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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02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公安部针对机动车管理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进行了修改,2008527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将于101日起施行。新部令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牌证办理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缩短了办结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由原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原15日缩短为1日。二是取消了变更登记事先审批程序。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不必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另外,还取消了停、复驶登记业务,简化了办理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三是对于使用三年以上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其所有人在6个月内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改进了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获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号牌号码即为目前通用的方式。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号牌号码是新增的一种受到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方式,自行编排需遵循一定规则,不完全是所谓的个性化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标准,一般号牌的后5位号码,采用英文字母(OI不能使用)和数字组合编排,共有11种组合,须依序使用。规定第1组合5位全部是数字;第2组合第1位是字母,后4位是数字;第3组合第1、第2位是字母,其余是数字;然后依次为第2位或第3位或第4位或第5位是1个字母,其余为数字的4个组合;再就是第1和第5位是字母或第4和第5位是字母或第1和第3位是字母或第2和第3位是字母,其余是数字的又4个组合。标准同时规定只有当上一组合编号使用超过容量的60%,经省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管局备案,方可启用下一组合编号,不得随意不按顺序启用号牌组合。另外,为了继延历史、便于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某一号段组合用于特定用户群体,比如有些地区原来规定某一个字母开头的号段为出租车辆,有的规定第二位是字母的号段统一用于企业车辆单位等等。但能让车主选择的必须全部公开任由自行编排,比如有些地方目前对于私家车号牌规定使用前两位是字母的号码组合,那么群众就可以按照前两位是除IO以外的字母,后三位是数字任意编排选择,编出的号码只要没被使用,就可以使用。

三、明确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名称和业务范围。

此前,公安部一直没有认可县级车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全国各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业务范围均不统一。这次明确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车辆管理所”,同时规定县级车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四、调整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

一是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登记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等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三是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部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机动车登记未设定处罚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如对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者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机动车登记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违反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违反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对交警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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