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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家三口卖假烟同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3-06-07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经营卷烟赚取差价是不错的赚钱方法,但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西安市民王勤国一家三口感觉销售伪劣卷烟利益更大,心存侥幸地倒卖假冒伪劣卷烟结果获重刑并罚金。5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勤国、李凤英、王永鑫销售伪劣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该案共查获假烟9000余条,销售金额达113万余元,是近两年来西安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为了能“快速致富”,王勤国、李凤英、王永鑫一家批发大量蓝白沙、软中华、硬猴王等假冒伪劣品牌卷烟,父亲负责进货,母亲销售,儿子送货,在被查获一次后依然继续销售伪劣烟草制品。

57日上午,曲江宾馆千人大礼堂中座无虚席,近千名来自烟草行业的从业者前来旁听此次庭审。

被告人王勤国、李凤英、王永鑫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盈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共同实施非法购进、转运、储存、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品牌卷烟,货值金额1134407元,尤其在2010年被查获后,仍然继续从事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全案销售金额大,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性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各项证据,被告人王勤国、李凤英、王永鑫均表示对起诉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也给我家人一个机会。”王勤国在最后陈述中说。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勤国、李凤英、王永鑫为牟取暴利,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三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并当庭进行宣判。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王勤国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凤英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永鑫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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