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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构成两罪终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7-14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构成两罪终被判刑

 

因经营不善,一手创办的公司陷于破产窘境。为了取得不当利益,利用多年参加民事诉讼的经验,与原公司员工串通、伪造证据,异地两次提起虚假诉讼,涉案标的额达17万多元。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钱建强有期徒刑四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陆少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钱建强系江苏张家港人,其所有的张家港市恒立公司与江苏某国贸公司等因进出口代理合同发生纠纷,从2004年起恒立公司清算组多次与国贸公司进行民事诉讼。为了打赢官司,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钱建强指使原公司员工江苏海门人陆少华共同伪造证据,由陆少华作为原告,以恒立公司、清算组或被告人钱建强为被告向海门法院提起两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致使该院两次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

被告人钱建强将虚假诉讼获取的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在与国贸公司案件的上诉、申诉程序中,后经江苏省高院审查,该两被告人的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犯罪行为浮出水面。201210月二被告人被海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建强以唆使、引诱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告人陆少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均情节严重。被告人钱建强、陆少华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虚假诉讼屡见不鲜,它侵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案中,被告人钱建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打赢与国贸公司间的民事官司,伪造了一系列合同、通知书等虚假证据,唆使被告人陆少华帮助其伪造证据,指使被告人陆少华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陆少华为尽早获得钱建强欠其的20多月工资,在钱的唆使下,帮助伪造订购协议等诉讼证据,两次提起虚假诉讼,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该两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了那些企图以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赶紧悬崖勒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鉴于目前虚假诉讼多发的形势,法官建议刑法应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更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人员,保护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维护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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