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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2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313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见义勇为人员在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已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及时予以奖励;对事迹突出的,可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事项。

二、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协调落实。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通过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五、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给予一定优待,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对在我省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教育部门及院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

六、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或购房补助条件的,优先给予办理;符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条件的,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七、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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