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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12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颁布了《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苏省内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规范监控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制定《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都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省、市下发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这些文件虽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作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都是方面性的、零碎性的、局域性的,不具备系统性,不足以规范和管理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二)社会管理的需要。全市视频监控摄像机已被广泛应用于治安、城管、交通、银行、环保等领域,大幅提高了我市城市管理的效能和水平。然而,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没有实现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严重影响效能的发挥;二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缺乏主管部门,形成多头建设,技术标准不一,造成资源浪费;三是管理、维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是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查阅、复制及调取等)缺乏法律权限的设置;五是政府部门联接和使用相关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法律授权缺失。

    (三)人民群众的期盼。一是公民希望自己的隐私权不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所侵害,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被公共媒体曝光。二是市民盼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能起到保护其人身、财物及权益的作用。三是百姓渴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为其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

    二、《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对《管理办法》的作用功能、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规划建设、管理应用、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作用功能。规范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国家安全、应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进行指导、检查。

    (四)规划建设。在规划要求、建设区域、建设责任、建设禁止、建设要求、技术要求、预留接口、设计与施工、竣工与验收、备案、设置标识、禁止遮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管理应用。在管理规定、行为规范、公众义务、信息使用、使用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一)解决了监控建设谁来管的问题。《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发改、经信、国家安全、应急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了哪些地方应当建监控。《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具体包括1、武器、弹药库,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2、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3、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的场所以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4、金融单位的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账簿集中存放场所;5、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6、大型能源动力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7、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的重要部位;8、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9、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油库、大型人防工程和大型化工企业的重要部位;10、宾馆、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电梯轿厢或电梯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11、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新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12、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明确了哪些地方不能建监控。《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在员工和学生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设备。

    (四)解决了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利用问题。《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规范、安全的要求进行联网整合,实现部门间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政府投资以外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接的软件、硬件接口,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解决了监控信息如何管的问题。《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存储管理、资料调取登记等制度;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查阅、买卖、非法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决了监控信息如何查和用的问题。《常州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证明文件,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以外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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