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消火栓作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灭火救援使用最为普遍的水源,在消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消火栓管理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的成败,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市在市政消火栓的布点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市政消火栓配建数量严重不足,圈占、埋压、偷盗、损坏等现象十分突出,直接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开展。根据统计,目前全市市区范围内应建市政消火栓5863只,实建4722只,缺建1141只,欠账率为19.46%,其中损坏数为2463只,损坏率为52.16%,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因此,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实施《消火栓管理办法》,对于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职责,厘清责任,明确任务,进一步规范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我省而言,目前南京、徐州等地都相继制定出台了《消火栓管理办法》,为加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政策依据。为此,我市尽快制定出台《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是形势所迫,任务所需,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简要过程
从2014年3月份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牵头下,市消防部门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会同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和供水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文件起草工作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部门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还通过政务网进行了网上调查,多方收集建议,听取社会民意。期间,我们还召集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对相关内容逐条进行了梳理、论证和修改,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内容,最终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2014年9月1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并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一)制定的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二)关于消火栓的分类。《办法》规定“消火栓是指市政建设室外消火栓和单位自建室外消火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三类。”
(三)关于消火栓的规划。《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四)关于消火栓的建设责任和建设标准。《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同时,还要求“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五)关于消火栓的用途及临时使用的手续和要求。《办法》规定“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消火栓使用手续,在指定消火栓取水,并进行计量。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供水企业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六)关于消火栓的维修保养责任和维护要求。《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约定的机构负责维护保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做好消火栓编号、建档、统计等工作。在消火栓日常使用中,发现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修理。”还要求“将消火栓纳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内容,发现消火栓损坏时,由城管部门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七)关于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日常维护保养和消防用水费用以及绿化、市容、环卫等通过消火栓取用水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筑使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护维修除外。”
(八)关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罚设定。《办法》设定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