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4年6月30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4年7月14日
附: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