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超过二年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在规定期限内可通过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附:驾驶人60周岁以上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可恢复)_20141004FZ.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