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注销告知20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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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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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详见附件)的校车驾驶资格已取消,请持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校车驾驶资格核发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之日起,不得驾驶校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忽略此信息。 附:
附:校车驾驶资格注销20150114FZ.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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