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可恢复告知201406 |
|
发布日期:2015-08-28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尚未超过二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附:系统自动注销可恢复201406FZ.xls
|
|
|
主办单位:常州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1588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苏040200000028
联系电话:0519-8662020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