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领实习期满分注销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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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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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车辆驾驶资格。请该批驾驶人于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被公告作废。该批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详见附件。 附: 附:关于初领实习期满分注销的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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