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我市存在一批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时间
钱国忠
320400006173
2015-01-21
顾焕中
320400066944
2015-02-11
杨伟明
320400099700
2015-03-05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