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3年2月28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作废的机动车驾驶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3年3月4日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清单
附:注销公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