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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5)——更多处罚详细解释
发布日期:2017-05-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4.毒品纯度不一,数量如何计算?
  《刑法》第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5.在哪些情况下对毒品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6.对盗窃或抢劫毒品后又贩卖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这种行为应分别认定盗窃罪或抢劫罪与贩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17.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人如何处理?
  近年查获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常常发现有一些人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牵线搭桥,起居间介绍作用,由于居间介绍吸毒者寻购毒品,满足其消费毒品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帮助贩毒者销售毒品,客观上对毒品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办理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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