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下列车辆,系我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于2016年10月31日前依法扣留的,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高架交警大队(本市长虹西路999号)接受处理,逾期我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架大队
2017年02月20日
/uploadfile/czgaj/old/Files/adminFiles/jxjzd/2017/2-20/201702201522254867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