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截止2017年6月19日,我市有一批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6.20(公告8辆)